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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看点:多视角解读《劳动合同法》

来源: 作者:本站编辑 时间:2008-05-10 Tag:CTP   点击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了,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通过,受到了广泛的关注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是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。由于劳资关系的复杂性,所以理解《劳动合同法》可以有不同的视角。

视角一:蓝领阶层受益大

劳资关系是由市场来调节的,即我们常说的双向选择。事实上,对于不同的行业,劳资关系是不同的,对于不同的劳动者,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。

从行业来说,有劳动密集型行业,这个行业对于劳动者的需求量大,但对从业人员的素质、学历、能力要求相对较低。我国人口众多,所以在这种行业的劳资关系中,用人单位(资方)占有优势主导地位,劳方弱势,需要法律的保护。

有知识密集型产业,这种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素质、学历、能力要求高,劳动者往往占优势地位,甚至一个人就能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。所以企业需要《劳动合同法》的保护。如航空企业与飞行员之间的关系,出版发行业与大牌的编辑、核心的管理人员、发行人员、技术骨干之间的关系。

有资源紧缺性行业,如家电销售行业、图书发行行业,卖场是紧缺资源。当然也需要一定素质的人员。就好比在北京的王府井,任何一个商场都能挣钱一样。当然,不同的经营者,绩效是不一样的。这就需要平衡用工的成本。在这种行业,双方都需要《劳动合同法》的保护。

有垄断性的行业,这种行业主要靠垄断地位生存。劳方是弱势群体,需要《劳动合同法》的保护。

就劳动者的素质来说,有金领、白领、蓝领之分,蓝领更需要《劳动合同法》的保护,白领和用人单位之间势均力敌,双方都需要保护,而金领,不需要《劳动合同法》的保护,相反,企业对于金领是弱势。

《劳动合同法》是以蓝领为立法对象的。

视角二:建立稳定劳资关系

现有劳资关系从原来劳资关系的改革变化而来,而且这种变化还在进行中。变化的痕迹明显地体现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。该法第二条规定:“国家机关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依照本法执行”。也就是说,在上述单位中,还有一些人不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,如出版社、新华书店中的军人、公务员、事业编制的人员。俗话说老人老办法,新人新办法,即指这种情况。所以《劳动合同法》并不能规范出版发行行业中所有的劳动关系。

原有劳资关系的特点是的人员的终身制,不流动,分配的大锅饭,企业和员工都没有自主权。所以导致企业人浮于事,没有活力,人力成了企业负担,所以必须改革。

改革以后,企业有了用人自主权,人员可以流动,原有的弊端解决了。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:企业对人的高度重视,极端负责没有了,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没有了。长期的互相尊重和忠诚所形成的企业文化没有了。而代之以互不尊重,双方都是短期行为。这种情况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。很多企业员工流动性过大,企业和员工对立,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信用、信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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